廣州茶市打假案開庭!知假買假是否應受保護?
曾因商品包裝不規範在廣州茶市掀起軒然大波的係列打假案,其中一宗29日下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,食品包裝的瑕疵是否就構成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”以及知假買假是否應受保護,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。
一審中,原告鄒某稱他於2015年3月26日在百貨公司廣州嗨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某品牌茶葉,每盒2500元,共計5000元,後發現產品包裝有嚴重問題。鄒某在起訴書中提出涉案產品屬於假冒偽劣商品、涉嫌欺詐等,請求法院判令百貨公司退回購物款5000元,並賠償購物款10倍的賠償金。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嗨百貨公司退還原告鄒某貨款5000元以及賠償鄒某5萬元。被告嗨百貨公司不服判決,遂提起上訴。
在29日的二審中,被上訴人鄒某稱購買茶葉準備送給親友,經親友提醒後查詢相關法律法規方知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生產商、生產許可號、生產日期、保存期和包裝種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。其一,生產日期標注“甲午年春”,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“日期表示應按年、月、日的順序標示日期”;其二涉案產品未標注產品的淨含量、配料表、產品標準號和貯存條件等信息。鄒某認為百貨公司不僅侵犯了其知情權,構成欺詐,同時也違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。
上訴人百貨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,從現有證據並不能反映案涉產品存在變質或者不能食用情形。其代理律師李小龍認為,涉案產品僅為標簽標注不規範,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測,該產品質量完全合格,不足以對鄒某造成實際傷害,不能認定為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”。其次,李律師對鄒某的“消費者”身份提出質疑。他認為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,其權益才受保護。但上訴人查詢法院公開的判決信息後發現,鄒某此前曾先後數十次以同樣的方式向其他百貨公司索賠,並當庭出示了鄒某提起的產品責任類訴訟案件統計,其中僅起訴華潤萬家在廣州的門店就有9次,且涉案產品均為茶葉。由此可見鄒某對茶葉和相關法律非常了解,有理由相信鄒某並非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產品,而是以營利為目的,這不符合消費者身份。他認為,鄒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,後利用法律為自己索賠的行為,違背了立法的初衷,也違背了社會的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。
今年8月5日,工商總局官網掛出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其中提出:……金融消費者才外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。也就是說,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有可能不再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,該條例也引起社會廣泛討論。
今年7月開始,廣州芳村茶葉市場數十家茶商及百貨公司陸續接到法院傳票,稱他們銷售的茶葉包裝上有問題,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,而遭到起訴,引起廣州茶市的強烈反響,南方日報曾於7月11日對此進行了詳細報道。